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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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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制程上重要生产设备之计量器(如温度计、压力计、秤量器等)应订定年度校正计画,并依计画校正与记录。标准计量器以及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之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置之温度计与压力计,每年至少应委托具公信力之机构校正一次,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3.2.2.2 外包装材料

6.3.4.9 输送设备

5.7.2 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锈纱网。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8.2.3 厂房、厂房之固定物及其它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作适当之维护,以保护食品免于污染

6.3.4.7 冷却设备:具适当的冷却功能(及清洁空气)。

10.5.3.3 重量、大小检验。

8.6.2 食品工厂内,除维护卫生及试验室检验上所必须使用之药剂外,有毒药剂不得存放之。

5.11规定之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鞋底洁净设备,惟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设置泡鞋池时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6.2.1 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之食品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之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14、纪录处理

8.5.9 访客之出入应适当管理。若要进入管制作业区时,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之卫生要求。

5.14.5 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之自动警报器。

7.1.5 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由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5.3.2 厂房之出入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进入设计,如空气帘、自动门、纱门、纱窗等。

8.5.1 手部应保持清洁,工作前应用清洁剂洗净。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配戴饰物等。

9.3.7 加工中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在卫生条件下制成者。

8.4 机器设备卫生管理

3.20 隔离

3.4.1.3 包装室

6.1.5 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之设备与用具,其构造亦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3.4.1 秤量设备:磅秤或电子磅。

依据重量或体积大小切割之装置。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指从事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杀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11.2 仓储及运输纪录

9.2.7 原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之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品质劣化之条件下进行。

5.1.4 厂房中应设置原材料仓库、秤料调备室、加工制造场、成品仓库、更衣室、检验室(应分设化验室及微生物检验室)、厕所、办公室,并予以标示。各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并作适当之排列,以利作业。

4.2 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3.1.3 中点

9.1.6 应教育、训练员工依制造作业标准书执行作业,使能符合生产、卫生及品质管理之要求。

5.10.5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离,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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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组织与职掌

13、客诉处理与成品回收

7.3.3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忠于职责、以身作则,并随时随地督导及教育所属员工确实遵照既定之作业程序或规定执行作业。

9.2.4 成品不再经加热处理即可食用者,应严格防范微生物再污染。

5.6.3 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6 机器设备

8.3.10 清扫、清洗和消毒用机具应有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5.3.3 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之永久性建筑为佳。

宜采用自动输送以节省人力与时间;若用台车,其车轮宜使用耐油耐磨材质,如塑钢、尼龙轮等。

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7.1.1 生产制造、品质管制、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之任务。

8.6.1 用于清洗及消毒之药剂,应证实在使用状态下安全而适用。

3.4.1.3.1 内包装室

3.15 水活性

8.5.2 若以双手直接处理不再经加热即行食用之食品时,应穿戴清洁并经消毒之不透水手套,或将手部彻底洗净及消毒。戴手套前,双手仍应清洗干净。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9.1.5 制程管制表应自本规范各章中选录必要事项,由各工厂自订之。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设备表面。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9.3.11.1 调整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pH。

12.2.4 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消费者服务专线或制造工厂电话号码。

9.3.5 应采取有效方法以防止成品被原料或废料等污染。当食品有遭受污染之虞时,这些污染源不应在无隔绝状态同时处理检收、装卸、发货等作业。输送带运送之食品必要时应予保护以防污染。

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10.5.2 应订定成品留样保存计画,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应保存至有效期限后一至二天。必要时,应做成品之保存性试验,以检测其保存性。

6.3.4.8 包装设备:能保护产品及维持卫生美观。

12 标示

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10.4.1 应找出加工中之重要安全、卫生管制点,并订定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等,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8.4.4 收工后,使用过之设备和用具,皆应清洗干净,若经消毒过,在开始工作前应再予清洗(和干燥食品接触者除外)。

5.5.6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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