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 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并避免地面积水、壁面长霉等影响贮存食品卫生之情况发生。 8.3.6制造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空气帘、栅栏或捕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8.3.7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并杜绝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9.3.1 所有食品制造作业(包括包装与贮存),应符合安全卫生原则,并应快速而尽可能减低微生物之可能生长及食品污染之情况和管制下进行。
5.4 安全设施
6.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之生长减至最低程度。 6.1.3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之构造。
原标题:烘焙食品类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9.3.14 食品添加物之秤量与投料应建立重复检核制度,确实执行并作成纪录。
9、制程管理
5.11.5 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之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14.1.1 卫生管理专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之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矫正及再发防止措施。
8.3.3 作业中产生之蒸汽,不得让其长时滞留厂内,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
所有制造和品管纪录应分别由制造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作业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刻处理。
10.3.2 每批原料须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14.1 纪录
9.1.4.4 烤焙过程在温度、时间设管制点。
3.2.2 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9.1 制造作业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8.4.6 与食品接触之设备及用具之清洗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3.4.2.1 清洁作业区
10.3.3 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黄曲毒素等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后方可使用。
4.7 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7.2.5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之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法」有关规定。
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9.1.4.1 搅拌过程之时间、温度,设管制点。
10.1.5 工厂须备有各项相关之现行法规或标准等资料。
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所。
9.2.11 原料宜由原料保管场所统一管理控制,除现场制造需要者外,勿将原料置放于制造现场。
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原材料、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等之检验状况,应予以适当标示及处理。
6.3.4.4 发酵设备:附有温度、湿度控制装置。
12.2.1 品名:应使用国家标准所定之名称,无国家标准名称者,得自定其名称。自定其名称者,其名称应与主要原料有关。
5.7 墙壁与门窗
6.3.3 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之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间接污染。(如最终半成品冷却过程)
10.3 原材料之品质管制
5.15.4 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隔离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指从事计量、混合、搅拌、切割、磨碎、调配、整形、成型、发酵、烤焙、烹调及馅料制作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5 缓冲室
9.3.9 运送成品之容器如面包箱、塑料篮,回收再使用前必须经洗涤、烘干或消毒才能使用。
8.3.12 若有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每天(开工时)检查加氯消毒情形。使用非自来水者,每年至少应送请政府认可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以确保其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冷冻、蒸发机等冷却用水,或洗地、浇花、消防等用水除外)。
物品之仓储应有存量纪录,成品出厂应作成出货纪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回收。
11.1.6 进货用之容器、车辆应检查,以免造成原料或厂区之污染。
6.3.4 烘焙食品类企业视需要应具备下列基本设备:
3.13 适当的
8.2.7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毒)气体溢出,应防有害动物之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5、厂房及设施
8.4.5 已清洗与消毒过之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之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6.3.4.5 烤焙设备:附有温度、时间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