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不可使用在正常处理过程中未能将其微生物、有毒成分(例如树薯中之氰成分)等去除至可接受水准之主原料或配料。来自厂内外之半成品或成品,当做原料使用时,其原料、制造环境、制造过程及品质管制等,仍应符合有关良好生产规范所要求之卫生条件。
3.1 食品
13.1.2 客诉处理工厂应以书面规定处理作业程序,并遵行之。
6.4.2.4 微生物检验设备
5.12.2 室内除应具备
10、品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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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个人衣物应贮存于更衣室,不得带入食品处理或设备、用具洗涤之地区。
8.5.6 应依标示所示步骤,正确的洗手或(及)消毒。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3.11 食品器具
12.2.3 食品添加物名称。
10.1.4 品质管制纪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8.2.4 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2、适用范围
9.1.4.3 基本发酵及最后发酵,在温度、湿度、时间设管制点。
10.1 品质管制标准书之制定与执行
9.3.3.4 酸性或酸化食品若在密闭容器中作室温保存时,应适当的加热以消灭中温细菌。
8.4.2 用具及设备之清洗与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15.2.1 工厂应建立有效之内部稽核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之方式,藉由各级管理阶层实施查核,以发掘工厂潜在之问题并加以合理之解决、矫正与追踪。
8.4.7 冰箱内须经常保持整齐及清洁,并按时除霜。
10.5.5 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之研究所或检验机关代为检验本身无法检测之项目。
3.4.1.1 原料处理场
文章来源:食品研发与生产
11.1.2 仓库应经常予以整理、整顿,贮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地面。如需低温储运者,应有低温储运设备。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5.1.5 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高水活性烘焙食品类企业之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5.11 洗手设施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15.3 管理制度之订定、修正及废止
9.3.2 食品制造作业应严密控制物理条件(如时间、温度、水活性、pH、压力、流速等)及制造过程(如冷冻、冷藏、脱水、热处理及酸化等),以确保不致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它因素使食品腐败或遭受污染。
4.4 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之设施。
12.4 外包装容器应标示有关批号,以利仓储管理及成品回收作业。
8.6.4 杀虫剂及消毒剂之使用应采取严格预防措施及限制,以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且应由明了其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包括万一有残留于食品时)的卫生管理负责人使用或在其监督下进行。